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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訊公開專區

   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五條規定

   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,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;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,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
   務報表,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,送主管機關備查。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,並應檢附
   風險評估報告。

   下列資訊,財團法人應主動公開:

   一.前項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,於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。

   二.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、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、捐贈名單清冊,且僅公開其補助、捐贈者及受獎助、捐贈者之姓名或
      名稱及補(獎)助、捐贈金額。但補助、捐贈者或受獎助、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,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
      法人運作,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,不公開之。

   三.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,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。
   
   依財團法人法規定,亦讓民眾了解基金會運作,主動公開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備查之資料如下:

 

1.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:

2.年度工作報告暨財務報告:

3.年度接受捐款及支付補助:

「本會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,於衛生福利部衛生財團法人資訊管理系統可查閱本會相關資料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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